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學義即被繼承人林君如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君如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君如(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路00號、民國107 年7 月6 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君如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君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君如於107 年7 月6 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8日以110 年度繼字第452 號裁定選任,選任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0 年7 月8 日確 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本院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0 年度繼字第452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