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李月雲
胡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
開債務若有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
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