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55號
ULDV,110,司促,7755,202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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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王學穎王竑偉(兼周鳳秋之繼承人)


王庚福(即周鳳秋之繼承人)


王楚寧(即周鳳秋之繼承人)


王彗寧(即周鳳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庚福王楚寧王彗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鳳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
王學穎王竑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
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庚福王楚寧王彗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鳳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
王學穎王竑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89,548元王學穎王竑偉王庚福王楚寧王彗寧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30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9,548元 王學穎王竑偉王庚福王楚寧王彗寧 自民國110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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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