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2號
ULDV,109,訴,332,2021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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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建德寺
法定代理人 傅威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張萊恩等2人間請求排
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應於五日內補正如下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或提出委任代
理人蔡欣華律師提起上訴之委任狀。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1,592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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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