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文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102、1893、1912、2157、2331、2384號)及移送併辦(
110年度偵字第2772、2855、3048、3096、3154、3237、3526、3
669、4363、4534、4703、5394、54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鴻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吳鴻文已預見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之行為,如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易利用徵求收受之他人帳戶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亟有可能遭他人實施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下旬,同時將名下具有網路銀行功能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密碼告知於網路社群平台FACEBOOK結識之素未謀面,亦無堅強信賴關係存在之帳號暱稱「CHEN YOU」網友,供「CHEN YOU」使用。而「CHEN YOU」或轉得人取得吳鴻文之華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帳戶帳號及密碼後,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遂各自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或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至吳鴻文之華南銀行或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吳鴻文即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物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嗣經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現有異,驚覺受騙後,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鴻文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 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金訴 卷二第9頁、第99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告訴人簡孝瑀、SHABANGU CINISO SYLVESTER(中 文名:辛仁碩,下稱辛仁碩)、江佩珊、劉韋易、廖惠華、 陳葶、郭致吟、張雅涵、粘盈盈、陳怡梅、李宛融、陳俐蓉 、莊凱盛、王銘辰、徐瑋安、張雯婷、李春生及被害人李浿 鎔之證述大致相符(偵1102卷第17頁至第19頁;偵1893卷第 13頁至第15頁;偵1912卷第19頁至第21頁;偵2157卷第13頁 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6頁;偵2331卷第17頁至第19頁;偵 2384卷第25頁至第29頁;雲警028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29 頁至第32頁;南警959卷第13頁至第17頁;北警314卷第181 頁至第187頁、第189頁;東警3000卷第9頁至第17頁;南警9 79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9頁; 偵3237卷第69頁至第74頁;中警834F卷第11頁至第14頁;偵 3669卷第17頁至第19頁;雲警807卷第129頁至第141頁;中 警379卷第11頁至第14頁;新北警460卷第2頁至第5頁;偵47 03卷第17頁至第19頁),復有戶名吳鴻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類歷史資料 交細列印1份(偵1893卷第17頁至第22頁;南警959卷第79頁 至第90頁;北警314卷第317頁至第329頁;東警3000卷第23 頁至第26頁;中警379卷第17頁至第26頁;新北警460卷第9 頁至第11頁反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7 日營清字第1100007679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吳鴻文之華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2157卷第25頁至第35頁;南警979卷第23頁至第31頁 ;偵3237卷第31頁至第41頁;中警834F卷第15頁至第25頁; 偵3669卷第59頁至第67頁;新北警460卷第12頁至第16頁反 面)、告訴人簡孝瑀之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1紙( 偵1102卷第29頁)、告訴人簡孝瑀提供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 擷取畫面10幀(偵1102卷第31頁至第35頁)、告訴人簡孝瑀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份(偵110 2卷第37頁至第41頁)、告訴人辛仁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1份(偵1893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31頁、第44頁 至第45頁)、告訴人辛仁碩提出之匯款紀錄及WHATSAPP擷取 畫面共10幀(偵1893卷第49頁至第53頁)、告訴人江佩珊提 出之轉帳明細擷取畫面照片1幀(偵1912卷第27頁)、告訴 人江佩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 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份(偵1912卷第29頁 至第33頁、第43頁、第45頁)、告訴人劉韋易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份(偵2157卷第45頁、第71頁、第79頁、第85頁)、告訴 人劉韋易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結果擷取畫面照片 33幀(偵2157卷第49頁至第65頁)、告訴人廖惠華提出之網 路聊天室對話截圖9幀(偵2331卷第23頁至第27頁)、告訴 人廖惠華提出之轉帳交易手機擷取圖片1幀(偵2331卷第29 頁)、告訴人廖惠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2331卷第31頁至第41頁 )、告訴人陳葶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2紙(偵2384卷第37頁 )、告訴人陳葶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偵2384 卷第39頁至第43頁)、告訴人陳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 偵2384卷第49頁至第59頁)、告訴人郭致吟提供之通訊軟體 WHATSAPP對話截圖1幀(雲警028卷第61頁)、告訴人郭致吟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 通報單(雲警028卷第77頁至第83頁、第93頁、第95頁)、 被害人李浿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警959卷第19頁 、第25頁至第27頁、第35頁)、被害人李浿鎔提供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1份(南警959卷第43頁至第75頁)、告訴人張雅 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北警314卷 第177頁至第179頁)、告訴人張雅涵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及手機截取圖片52(北警314卷第199頁至第223頁) 、告訴人張雅涵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警314卷第233頁、第265頁至 第269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7頁至第279頁)、告訴 人粘盈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東警3000卷第19頁)、告訴人 粘盈盈提供之富比士科技會員中心及通訊軟體LINE手機截圖 1份(東警3000卷第35頁至第147頁)、告訴人陳怡梅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南警979卷第35頁至第39頁)、告訴人陳怡梅提供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南警979卷第41頁至第50頁)、告訴 人陳怡梅提供之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幀(南警979卷第51頁) 、告訴人李宛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237卷第77頁 至第78頁、第89頁)、告訴人李宛融匯出銀行帳戶存摺內頁 2紙(偵3237卷第101頁至第103頁)、告訴人李宛融提供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3237卷第109頁至第137頁) 、告訴人陳俐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中警834F卷第41頁至 第44頁、第49頁、第49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4頁)、告 訴人陳俐蓉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中警834F卷第74 頁至第88頁)、告訴人陳俐蓉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1份(中 警834F卷第89頁至第104頁)、告訴人莊凱盛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669卷第23頁 至第24頁、第33頁)、臺幣轉帳交易擷取畫面照片1紙(偵3 669卷第41頁)、告訴人莊凱盛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1份(偵3669卷第43頁至第55頁)、告訴人王銘辰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雲警807 卷第143頁至第148頁、第167頁、第177頁、第187頁、第193 頁、第201頁、第213頁、第225頁、第237頁)、告訴人徐瑋 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紀錄擷圖1份(中警3 79卷第41頁至第46頁)、告訴人徐瑋安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中警379卷第53頁至第59頁 、第63頁)、告訴人林雅雯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 APP手機畫面擷取圖片26幀(新北警460卷第17頁至第23頁) 、告訴人林雅雯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擷取圖片4幀(新北警4 60卷第24頁至第25頁)、戶名李春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4703卷第23頁 至第26頁)、手機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擷取照片1幀(偵4703 卷第27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6日營清 字第1100011174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吳鴻文、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3卷第31頁至 第41頁)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前揭事實 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應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上述時間,將其所有之華南銀行 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給素未謀面,暱稱為「CHEN YOU」之網友使用,供「CHEN YOU」及所屬之詐欺成員,對 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以附表所示方式施以詐術,而陷於 錯誤,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依指示轉帳匯款至上 開銀行帳戶,嗣旋遭不詳之詐欺成員提領一空,被告所為固 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 ,惟其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密碼與詐欺 成員使用,確對詐欺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一次提供華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密碼與詐欺成 員使用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成員詐取附表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之財物,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交付上開 2個金融帳戶之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 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㈢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依首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
㈣又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 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貿然將上開華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密碼 提供與詐欺成員使用,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且受騙 匯入之犯罪所得一旦提領而出,即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 緝犯罪之困難,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且造成附表所示告訴 人及被害人之損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且能與到庭之告訴人王銘辰、陳怡梅、陳葶等人達 成和解,並已匯款賠償告訴人王銘辰、陳怡梅、陳葶及郭致 吟等情(本院金訴卷一第235頁、第265頁至第269頁;本院 金訴卷二第13頁、第87頁至第89頁),足認被告犯後具有悔 意並已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良好;另衡量被告前 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素行尚佳,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之前在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退休,目前無業,靠之前之退休金 生活,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及妹妹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 狀況,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之損失, 暨本案被告並無獲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卷內 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 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 徵其價額。
㈡末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固為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本案被告所為係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 之正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 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對於正犯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為 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聖豪及吳文城移送併辦,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簡孝瑀 於109年10月底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攀談簡孝瑀後,誆稱保證獲利,遊說投資外幣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9日18時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3,000元 2 辛仁碩 於109年11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結識攀談辛仁碩後,誆稱有內線消息保證獲利,遊說投資股票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7日14時14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0,000元 3 江佩珊 於109年11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攀談江佩珊後,誆稱保證獲利,遊說投資虛擬貨幣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9日11時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29,772元 4 劉韋易 於109年11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投資網站結識攀談劉韋易後,誆稱可代為投資保證獲利,遊說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9日17時44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30,000元 5 廖惠華 於109年11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攀談廖惠華後,誆稱介紹投資網站保證獲利,遊說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8日13時5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64,518元 6 陳葶 於109年11月26日20時5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投資網站互加網路通訊軟體LINE好友結識攀談陳葶後,誆稱可協助操作彩票,遊說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7日12時5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000元 109年11月28日19時11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40,000元 7 郭致吟 於109年11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郭致吟後,誆稱有合適的投資時機,遊說投資虛擬貨幣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8日14時3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5,909元(告訴人表示已匯回) 8 李浿鎔 於109年11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李浿鎔後,誆稱介紹投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遊說其投資虛擬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7日15時43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6,615元 9 張雅涵 於109年11月初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張雅涵,誆稱可代為投資理財賺錢,遊說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7日 19時33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0,000元 109年11月27日19時36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1,000元 10 粘盈盈 於109年11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網站廣告互加網路通訊軟體LINE好友結識攀談粘盈盈後,誆稱可協助拿回網路投資虛擬貨幣平台之獲利,遊說其儲值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7日11時56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000元(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1月27日11時58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000元 (扣除15元手續費 ) 109年11月27日12時25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0,000元 11 陳怡梅 於109年11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陳怡梅,誆稱要協助台商逃漏稅,要求其提供帳戶並要求其與台商有資金交流而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8日20時3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30,000元 12 李宛融 於109年9日中旬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互加網路通訊軟體LINE好友結識攀談李宛融,誆稱介紹網站投資虛擬貨幣,遊說其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9日17時2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30,000元 109年11月29日17時2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30,000元 13 陳俐蓉 於109年11月15日23時3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陳俐蓉後,誆稱介紹投資網站保證獲利,遊說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7日12時3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100,000元 14 莊凱盛 於109年10月初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莊凱盛後,誆稱介紹海外投資APP,遊說儲值投資云云。 109年11月28日16時34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96,000元 15 王銘辰 於109年11月3日16時3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及LINE通訊軟體結識攀談王銘辰後,誆稱介紹投資虛擬貨幣網站,遊說其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8日15時1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50,000元 16 徐瑋安 於109年11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 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徐瑋安後,誆稱介紹「興銀」APP可賺錢,遊說其投資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7日19時15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4,000元 17 張雯婷 於109年10月2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昊昊」名義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張雯婷後,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誆稱推薦其至投資網站交易而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8日10時24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90,000元 18 李春生 於109年11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林雅文」名義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攀談李春生後,誆稱可下載「Meta Trader5 APP」投資,遊說其轉帳匯款云云。 109年11月29日11時22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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