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37號
ULDM,110,訴,337,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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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廣毅



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592號、第1509號、第1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廣毅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六),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緣同案被告周永成(另經審結)意圖營利,於民國109年8月4日 15時許,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買家約定交易甲基 安非他命後,再與被告黃廣毅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電話通聯 並合意:「拿過來出一出,賣給別人?」「我等一下拿過去」 ,而共同意圖營利,在同案被告周永成守信街上址著手販賣第 二級毒品予上述買家,嗣上述買家並未前來向同案被告周永成 、被告黃廣毅取貨付費,兩人販賣乃告未遂。因認被告黃廣毅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共同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五)。
㈡被告黃廣毅另基於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犯意,明知甲基安非 他命係禁藥毒品,仍於109年8月4日下午,在同案被告周永成 位於雲林縣東勢鄉嘉隆村守信街住所,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 予同案被告周永成施用1次。因認被告黃廣毅涉犯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起訴書犯罪事實六)。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黃廣毅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經檢察官起訴,同年 6月10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黃廣毅業於110年9月9日死亡, 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92號、第15 09號、第1538號起訴書、110年6月10日雲檢原宇110偵592字 第1109015305號函(其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被告黃廣毅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就被告前揭被訴部分,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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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