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66號
ULDM,110,聲,86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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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昶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昶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昶宏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次按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易 字第60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又犯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9、194、264、32 1、371、466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等情 ,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2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定刑並無意 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本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罪質差異、時間差距、犯罪情形等節,兼顧刑罰衡 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賴昶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5日3時許 109年8月2日4時13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58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7324、8092、8370號、110年度偵字第137、1625、2749、3060、3142、3385、407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05號 110年度易字第29、194、264、321、371、466號 判 決 日 109年12月3日 110年9月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05號 110年度易字第29、194、264、321、371、466號 確 定 日 109年12月3日 110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65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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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