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382號
ULDM,110,易,382,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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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進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進厚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進厚於民國110年4月6日上午6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鄉 ○○村○○0○0號住處內,因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 所長邱偉哲率警員林義哲、陳彥圻莊鈞任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搜索吳進厚上開住處時,查獲吳進厚持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員警邱偉哲遂依刑事 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逮捕現行犯吳進厚。詎吳進厚明知 員警邱偉哲等4人係依法令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侮 辱公務員之犯意,接續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現場員警邱偉 哲等4人(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旋即為警逮捕。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進厚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卷 第107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員警職 務報告2紙(警卷第9頁、偵卷第41頁)、本院110年聲搜字 第175號搜索票影本1紙(警卷第13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分局110年4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 5至21頁)、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偵卷第43至57頁)、 現場照片14頁(警卷第23至35頁)在卷可稽,且經法官勘驗 案發執行搜索過程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考(卷第109-11 3頁),上開證據足以擔保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論罪:
 1.按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



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 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 成本罪;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 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 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 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又 所謂「侮辱」,乃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 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 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 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且是否符合侮 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 之關係等為斷。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 評價之意思自屬侮辱。查被告所稱「幹你娘」等語,目的借 該言語之字面意義,表示自己在權威上凌駕於對方,並貶低 、損害他人人格,自構成「侮辱」之要件無疑。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2.被告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邱偉哲等4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復在同一地點,侵害之法益亦相同 ,各次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及地點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刑法第 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 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 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 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 23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被告雖以一行為同時對於依 法執行職務之4名公務員當場侮辱,惟妨害公務罪章之罪係 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並無刑法第 55條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應論以單純一罪。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 之員警邱偉哲等人,竟於邱偉哲等人執行職務時予以辱罵, 所為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實屬不該。然慮及被告身體狀 況未臻良好,有重度鬱症等情,有廖寶全診所診斷證明書、 病歷資料各1份(本院卷第45頁、第57頁至第88頁)在卷可 參,且被告經濟狀況也屬低收入戶,有雲林縣元長鄉低收入 戶證明書1紙(本院卷第47頁),被告本身處境有值得同情 之處,再者,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也見悔意,另外,員警邱 偉哲未對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且經本院詢問員警邱偉哲 對本案之意見,其表示「依法處理」即可,可見被害員警無



意深究被告錯誤之意,並考量被告本案前5年內,無因犯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不是一個有明顯反社會人格的人,應 無庸因一時錯誤從重量刑,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未婚 ,無子女,現無業為低收入戶,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偵查起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影片時間 吳進厚辱罵員警之詞彙(臺語) 1 檔案名稱:2021_0406_061250_003;影片時間 02:26 幹你娘,你是在銬三小,機掰。 2 檔案名稱:2021_0406_061250_003;影片時間 02:43 幹你娘,機掰。 3 檔案名稱:2021_0406_061250_003;影片時間 02:49 幹你娘,有夠惡劣ㄟ你(起訴書記載「有夠過分」由本院依勘驗結果更正之)。 4 檔案名稱:2021_0406_061250_004; 影片時間 00:12 幹你娘,臭機掰。 5 檔案名稱:2021_0406_061250_004; 影片時間 00:13 幹你娘,沒政府了是不是,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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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