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52號
MLDV,110,訴,352,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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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朱采湉
被 告 鈞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萬2,879元,及自11 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計算之利息,暨自1 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2萬1,59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鈞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鈞宇公司)於110年2 月5日邀同被告陳建文簽立保證書,由其連帶保證鈞宇公司 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2,000萬元為限額,連帶負全 部清償之責,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 嗣鈞宇公司於110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210萬元,其 借款金額、到期日、還款方式、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 如借據所載。上開借款已於110年8月5日屆期,詎鈞宇公司 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果,而陳建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 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收件回 執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 項、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閱上開事證,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院併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2萬1,592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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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