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3號
MLDV,110,訴,19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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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向勃睿
被 告 劉夜去病(原名劉世湧)


劉世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劉孫梅錦

劉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劉鳳嬌


劉玉嬌


張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劉夜去病、劉世興劉鳳嬌劉玉嬌張柏元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俱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劉夜去病前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惟於95年2月後 即未依約還款,共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95,816 元及 所衍生之利息。嗣台新銀行將對被告之債權轉讓予原告, 原告據此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3年度 北簡字第13402號勝訴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被告劉夜去 病迭經原告催討,未獲清償,可見其已無資力。  ㈡被告劉夜去病之父劉金發於109年7月7日過世後遺有如附表 編號1至6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等遺產,其未向法院聲 請拋棄繼承,則應與其餘被告共同繼承系爭土地。惟被告 劉夜去病為避免所繼承之系爭土地遭原告追索,遂與其餘 被告合意由被告劉世興單獨為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被告 劉夜去病放棄登記為所有權人,等同將其遺產之權利無償 讓與被告劉世興。被告劉夜去病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減少其 積極財產,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 、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㈢並聲明:
   ⒈被告間於109年8月7日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9 年8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⒉被告劉世興應將系爭土地於109年8月26日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劉嘉坤、劉孫梅錦則以:
   ⒈劉金發所留遺產之分割協議係由劉金發全體繼承人同意 所做成,性質上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非僅單一債 務人即被告劉夜去病之無償贈與行為,實無從將被告劉 夜去病之行為自其中單獨分離。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 告有合議共謀侵害其債權之情事,實無由行使撤銷權。 另台新銀行當時貸款予被告劉夜去病,所評估者乃被告 劉夜去病本身當時之資力,而未就其將來可能獲得之繼 承財產予以衡估,故劉金發先生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 系爭分割協議)係於劉金發過世之109年8月7日後所訂 立,並未因此增加被告劉夜去病之不利益,則難認該協 議與嗣後之分割繼承登記,有損原告之債權等語。   ⒉依系爭分割協議,劉金發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遺 產),不僅只有系爭土地,被告劉夜去病亦分得手尾錢3



,000元。而且,劉金發生前於108年4月間業將名下坐落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下稱系爭36 7地號土地),提前分配予被告劉夜去病,並由被告劉 夜去病負責出售事宜,其出售予訴外人劉明誠所得價金 200萬元,均由其單獨取得,為其預先獲分配之遺產, 足證被告劉夜去病與其他被告之系爭分割協議非無償行 為等語,資為抗辯。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劉世興抗辯:劉金發過世前一年就已經分一筆土地給 被告劉夜去病,他分到土地後就賣掉了,所以系爭分割協 議沒有給他財產,這是大家說好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㈢被告劉夜去病、劉鳳嬌劉玉嬌張柏元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劉夜去病積欠原告現金卡本金195,816元及利息 迄未清償,其父劉金發於109年7月7日日死亡後遺有系爭 遺產,被告劉夜去病與其餘被告為劉金發之共同繼承人, 而被告共同於同年8月7日訂立系爭分割協議,分由如附表 所示之分配者,各分得如附表所示之各遺產;被告劉世興 於同年8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完成如附表編號1至6所 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北地院10 3年度苗簡字第13402號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催收 帳卡查詢、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見本院 卷第21-55頁、第157-189頁)、繼承系統表、劉金發之除 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37-155頁)為證 ,並有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110 年4月12日銅地一字第1 100001430號函附分割繼承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675-127 頁)附卷可憑,復經本院調取臺北地院103年度北簡字第 13402號返還借款全卷核閱無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 以認定。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 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 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 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 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 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 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規



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 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 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行 使撤銷權(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106 年度台 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 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 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 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 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 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 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 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 條 第1 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號、第7 號審查意見參照)。依上 開說明,被告劉夜去病已繼承系爭遺產,而與其餘被告公 同共有時,系爭遺產已失其人格法益特質,而為財產上權 利,故原告得提起系爭分割協議之撤銷訴訟。
  ㈢再按民法第244 條第1 、2 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 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 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8號、95年度台 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分割協議之約 定,非由被告劉世興一人獨得全部遺產,被告劉嘉坤亦有 分得如附表編號7、8之土地,被告劉孫梅錦則分得如附表 編號11-13之現金,被告劉夜去病、劉鳳嬌劉玉嬌、張 柏元均分手尾錢15,000元等情,有系爭分割協議在卷可查 ,可知被告劉夜去病及其餘繼承人非分文未取。復查,證 人劉明誠到庭具結證稱:劉金發還在世時,劉夜去病主動 打電話問我是否要買系爭367地號土地,他們三兄弟已協 議如何分財產,劉夜去病後來與我電話多次協議價錢,定 好價錢後我來老家簽約,買賣契約是由劉金發所簽,現場 有代書、劉世興在場,價錢講好200萬元後由代書代辦; 在簽買賣契約時,劉夜去病有提到此筆土地為其預先分得 之財產,其他人未有反對意思,因為他們都協議好了,後 來劉夜去病提供帳戶給我,指示我將價金匯款至劉金發之 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376、377頁),並有土地買賣契約書 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01-307頁),而買賣契約所載內容 核與證人劉明誠所述相符,堪信劉金發過世前,即與其他 繼承人存有分產共識,預先將系爭367地號土地分配予被 告劉夜去病(生前贈與),其他繼承人在其過世後,再受土 地之分配。由於劉金發所有系爭367地號土地已預先分配



予被告劉夜去病,並由其取得變現之200萬現金,故於系 爭分割協議中,被告劉夜去病未再獲分配土地,僅由被告 劉世興劉嘉坤、劉孫梅棉分配其他土地或大筆現金遺產 ,是以各繼承人互有取得劉金發之財產。雖其等非以平分 方式擬定或同時分配,惟係本於被繼承人及各繼承人之意 願、財產需求時機、家庭成員貢獻度,對劉金發生前財產 所為之分配安排,難謂各繼承人間之遺產分配無對價關係 ,被告劉夜去病為無償行。此外,原告未再舉證以實其說 ,自不足以證明被告間之系爭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是原 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分割協議及物權 行為,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間於109年8月7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 為及於同年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劉 世興將系爭土地於同年月2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 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劉金發遺產 權利範圍 受分配者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劉世興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3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6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7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3 劉嘉坤 8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1 9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劉世興 10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 1/1 11 西湖鄉農會活期存款334,841元 劉孫梅錦 12 西湖鄉農會定期存款50萬元 13 農會會員死亡補助金153,000元 14 現金(手尾錢)15,000元 劉夜去病 劉鳳嬌 劉玉嬌 張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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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