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峰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被 告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友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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