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徐玉玲
徐建宇
徐建國
沈瑞珠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徐潤福(歿)
徐滿福(歿)
徐芳榮
徐李秋香
徐梅櫻
徐麗櫻
徐丞櫻
徐華櫻
徐建民
廖玉芬
徐建忠
羅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地上權涉
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
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
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1至4所示
土地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等人應協
同原告徐建國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地上權地租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或「租金每年雙方
另定之」,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並無約
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
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
(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上權所
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43萬7,6
70元(計算式:42萬8,102元+63萬3,652元+131萬7,466元+5
萬8,450元=243萬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
。
二、被告徐潤福、徐滿福於起訴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等為被告
?是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徐潤福等12人 81.08 214,051元 891,880元 2 羅正義 81.08 214,051元 891,880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81.08㎡,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81.08㎡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102元(214,051元+214,051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徐潤福等12人 120.01 316,826元 1,320,110元 2 羅正義 120.01 316,826元 1,320,110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120.01㎡,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20.01㎡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3,652元(316,826元+316,826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三: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徐潤福等12人 249.52 658,733元 2,744,720元 2 羅正義 249.52 658,733元 2,744,720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249.52㎡,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249.52㎡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7,466元(658,733元+658,733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四: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徐潤福等12人 11.07 29,225元 121,770元 2 羅正義 11.07 29,225元 121,770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68.59㎡、476.03㎡,惟土地登記面積僅為11.07㎡,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1.07㎡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450元(29,225元+29,225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