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楊瑞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金助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之民事起訴狀被告欄載「姓名住所待查容後
補正」;民事補正狀被告欄載「被告賴金助等、均詳卷」,
原告未指出賴金助應與何人同為被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原告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賴金助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