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慧蘭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異動
索引。
二、被告翁慧蘭、翁志瑋、翁惠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三、民事起訴狀所列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