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20號
MLDV,110,補,1420,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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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 理 人 曾賜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辰等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49,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相對人振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相對人謝佳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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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