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98號
MLDV,110,補,1398,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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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陳震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俊毅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呂俊毅、張陳森閎為被告,然
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
缺,原告應提出被告呂俊毅、張陳森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呂俊毅、張陳森閎之
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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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