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64號
MLDV,110,補,1264,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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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藍品畯
代 理 人 袁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回復原狀之路燈
之位置、編號、數量為何?)並請陳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
何。
二、相對人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相對人杜浩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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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