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90號
MLDV,110,補,1190,202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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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陳健佑


被 告 方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
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
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
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
第11100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3
9 萬6,022元應減少為226 萬6,292元,並將差額112 萬9,730元
【計算式:339 萬6,022元-226 萬6,292元=112 萬9,730元】重
新分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 萬9,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1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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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