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485號
MLDV,110,苗簡,485,2021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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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485號
抗 告 人 張泰閎即張皇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鈞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110年10月14日所為110年度苗簡字第48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 、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10月14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抗告。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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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