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陳康濬即陳坤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392號與被上訴人朱妤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110年9月30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原審起訴請求:㈠確認被上訴
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上訴人不得持本院109年度
司票字第606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經原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於超過新臺幣
(下同)8萬5,000元之本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並駁回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原審聲明雖有2 項,惟
上訴人因起訴所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3萬元(計算式:8萬5,000元+11萬5,000 元+3 萬元=2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
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9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載 108年12月8日 TH412878 2 108年9月6日 11萬5,000元 未載 108年12月8日 TH412879 3 108年11月7日 3萬元 未載 108年12月8日 TH41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