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
視同上訴人 施正德(即施英弘之承受訴訟人)
施正芳(即施英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 號
被上訴人 程鎮
程寶源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施正德、施正芳為視同上訴人施英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視同上訴人施英弘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0年8月26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施正德、施正芳,有施英弘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當事人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 權以裁定命施正德、施正芳為施英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