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24號
MLDV,110,司票,624,202110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彭文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 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 僅提出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9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本票原 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