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93號
MLDV,110,司拍,93,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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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欽澤
相 對 人 何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53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月11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 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自104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445萬元,並約定利 息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本件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00 00000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新 168 2.05 全部 2 苗栗縣 苗栗市 維新 169 81.05 全部 3 苗栗縣 苗栗市 維新 175 198.06 1/2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4 維新段168地號、169地號 苗栗市○○里0鄰○○街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3.12 二層:43.12 三層:43.12 四層:28.94 合計:158.30 陽台:16.8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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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