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67號
MLDV,110,司促,6367,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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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瑞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6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瑞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15日止累計306,572元正未給
付,其中293,218元為消費款;12,357元為循環利息;997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36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0671元曾瑞招自民國110年0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547元曾瑞招自民國110年0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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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