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26號
MLDV,110,司促,6326,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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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呂漢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30,391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
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19,480元,及其中18,999元自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300元,逾期
第2個月400元,逾期第3個月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
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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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