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徐婕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100元,及其中新臺幣49,9
36元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
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2.49計收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婕姍於110年3月17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36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
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6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
年6月18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9,936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自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
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0年6月1
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證物名
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