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建簡字,109年度,13號
MLDV,109,苗建簡,13,202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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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建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江煥成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苗建簡字第13號與被上訴人張雲亮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110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1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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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