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洪金輝(即洪欽鑑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鍾月琴(即彭政源之承當訴訟人)
反訴被告 蔡寶玉
蔡金發
鄭正吉
鄭博文
蔡尚澄即蔡孟晃
鄭楚瀛
黃蔡彩英
蔡彩鑾
萬林照
萬鈺霖
萬鈺鍾
萬鈺村
萬金蓮
萬金美
萬水樹
林碧珠(即萬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萬建村
萬進枝
石秀鳳
蔡浩銘(即蔡偉銘)
蔡潔恩
藍振哲
蕭明和
蕭素欣
蕭素妍
蕭素貞
林國欽
林國文
林國樑
林國銘
林素珠
林素鳳
吳素珍
連政雄
連政賢
連秋惠
蔡天富
蔡金月
連玉英
蔡玉環
連來發(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陳連秀琴(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連秀鳳(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連秀玉(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連仁榮
施樹萌(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施麗美(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施麗英(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陳連金葉(兼即萬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莊根旺
王振隆
王振輝
陳明土
林本溪
林本泉
林本炫
林本鏞
林彥中
羅碧琴(即林彥和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儀(即林彥和之承受訴訟人)
林可鈞(即林彥和之承受訴訟人)
藍梁文
藍文星
藍淑惠
林金雀
林依婷即曹林金蓮
吳敏娟
黃曾梅
林傑
鄭林金枝
曾寶川
曾炳昌
賴玉雲
曾政男
曾麗月
曾麗玲
曾麗靜
曾麗雅
曾麗慧
曾錦梁
曾素琴
曾素央
曾怡菁
曾俊榮
曾秀芳
林富鈞
林富祺
朱菊
洪進財
洪瑞陽
陳洪玉梅
陳彥輔
林文錘
林英
林佑霞(即林扣)
朱錦春
王秀英
蔡梅玉
蔡秀女
蔡美芬
蔡梅菊
林家慶
林曉楓
林曉鈴
曾貞惠
林國軒
林逸盈
林庭義
林怡君
林素玉
林聖雄
林雅苓
林寶鳳
林寶珠
林美淑
林美琴
林金蘭(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成(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貞(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連
徐林牡丹
陳淑華
林色
陳睿紘
陳火土
林文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
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
條之1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即反訴被告鍾月琴本訴
請求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請求合併分割同段1151、1009、1013、1152、1160
、1161地號6筆土地,其後又追加請求合併分割同段1028、1
047、1197、1198、1199、1200地號6筆土地,則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價額以反訴原告所受利益為準,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600萬1,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99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9,017元,尚應補繳3萬1,482元。至本
件本訴及反訴同時請求分割同段1151地號土地部分,依前揭
規定,不另徵裁判費。
二、苗栗縣竹南鎮西崎頂段1009、1013、1028、1047、1151、11
52、1160、1161、1197、1198、1199、1200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
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西崎頂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反訴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09地號土地 5351.17 2,700元 1/10 144萬4,816元 2 1013地號土地 405.04 2,700元 1/10 10萬9,361元 3 1028地號土地 257.2 2,700元 1/10 6萬9,444元 4 1047地號土地 987.51 2,700元 1/10 26萬6,628元 5 1152地號土地 2728.59 2,700元 1/10 73萬6,719元 6 1160地號土地 1676.1 2,700元 1/10 45萬2,547元 7 1161地號土地 285.05 2,700元 1/10 7萬6,964元 8 1197地號土地 6888.04 2,700元 1/10 185萬9,771元 9 1198地號土地 2565.17 2,700元 1/10 69萬2,596元 10 1199地號土地 465.76 2,700元 1/10 12萬5,755元 11 1200地號土地 616.92 2,700元 1/10 16萬6,568元 合計 600萬1,1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