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88號
MLDM,110,附民,88,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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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吳采芳
被 告 陳永君


陳佳宏

邱琮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22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上列被
告等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邱煥隆被訴部分由本院另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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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