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78號
MLDM,110,附民,178,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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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徐戴佩櫻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被 告 邱建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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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