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39號
MLDM,110,附民,139,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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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鄭貴蓮
被 告 吳秉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3 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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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