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49號
MLDM,110,訴,349,2021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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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佑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何佑祥(下稱被告)已全部承 認犯罪,自無串證、滅證之必要,也無逃亡之可能,懇請法 院以具保代替羈押,讓被告可以早日返家團圓,並快找到工 作,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羈押 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 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 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 等等,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 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 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 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 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 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聲請 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 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 台抗字第21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查本案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執行羈 押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合先敘明。四、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 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 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 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



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 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 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 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 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 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 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 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 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至於有無羈押 之必要,則由法院以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之裁量 ,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 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 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 、刑罰權之執行及人權保障。
五、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 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已因加入另案詐欺集 團,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而遭法院判 刑,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2頁),且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次又因貪小便宜及圖輕鬆 獲取金錢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水即轉交詐欺贓款之 犯罪分擔,以被告國中肄業而欠缺專業技能之個人背景,結 合現今網路發達、詐騙猖獗,易與詐欺集團接觸取得聯繫之 社會環境條件下,如經釋放,當不無可能再次加入詐欺集團 犯案,更遑論其尚因另涉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等地方檢察署 分案偵查中,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案顯有事實 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從而,本院經權衡 全案犯罪情節輕重、被害法益多寡、對國家社會秩序之危害 、刑事司法追訴權之有效行使及對被告人身自由拘束之不利 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 適當且必要,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此外,復查無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 ,則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六、末以,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 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 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 必要為審酌,則被告所執欲返家團圓、找工作以賠償被害人 請求交保等詞,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未能影響本案羈 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附此說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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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