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0年度,856號
MLDM,110,苗簡,856,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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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秋萍


居苗栗縣○○市○○里○○街00號(指定 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5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秋萍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㈣」之記載,應 更正為「㈢」;犯罪事實欄一㈢第2至3列關於「杏胞菇」之記 載,應更正為「杏鲍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秋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 所為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犯竊盜罪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 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竟分別3次竊取他人財 物(價值分別新臺幣【下同】1,114元、599元、313元,見偵 卷第9、10頁),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 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 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於警詢中自陳為家管、經濟狀況勉持、 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其犯行類型、次數 及時間間隔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又被告已賠償告訴人3,000元乙節,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 偵卷第4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595號
  被   告 賴秋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秋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 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14分至5時1分許間,在苗栗縣○○ 市○○路000號大潤發頭份店,徒手竊取,由胡國春所管領之 三花無痕肌運動襪3雙、台東關山御用米1包、健達巧克力1 個、lotte檸檬C糖1個、美國頂級富士蘋果3顆,藏置於背包 內,未結帳即離去。
㈡於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40分至中午12時16分許間,在相同 店家,徒手竊取,由胡國春所管領之三花無痕肌運動襪1雙 、三花3入超值包1包、美國頂級富士蘋果7顆、智利黑李1顆 ,藏置於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
㈣於110年4月3日晚上6時55分至7時6分許間,在相同店家,徒 手竊取,由胡國春所管領之三花無痕肌運動襪1雙、台灣杏 胞菇1包、台灣鮮(小)香菇1包,藏置於背包內,未結帳即 離去。嗣經胡國春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胡國春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國



春之警詢證詞相符,並有遭竊明細、和解書、監視器翻拍照 片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3次竊 盜犯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檢察官 莊佳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歐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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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