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30號
MLDM,110,聲,830,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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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華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華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鍾華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欄「109/10/12」之記載,應更正為「109/10/13」)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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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