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7號
MLDM,110,原訴,17,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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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皓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何詩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0年度偵字第2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詩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何詩涵前因被告何文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 於民國110年6月4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 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復依具保人之住所函知其督同被告到庭 ,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並經本院派警前往其住、居所拘 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或陳報所在等 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年9月10 日審判筆錄、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10年10月6日份警偵字 第1100024373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 存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法將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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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