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永興即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第八屆第七 次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第3條、第5條及第18 條)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提出法人登 記證書、該基金會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董事簽到表 、衛生福利部函等資料,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