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和傑即鍾勝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仕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
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屬於清算財團之財 產,其中關於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部分,並無任何人壽保 險,而產物保險部分亦均已失效,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並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所提財產書面報告切結書及債務人函 覆資料等附卷足憑。此外,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報 告之清算財團資料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則未為任何反對之 表示,有本院105司執消債清治字第55號函、送達證書、及 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據,是以,本院依形式審查,堪認 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 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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