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萬生
相 對 人 林榮茂
相 對 人 林榮信
相 對 人 林榮祥
相 對 人 林秀英
相 對 人 林素秋
相 對 人 陳林素枝
法定代理人 陳佳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榮俊於民國(下同 )109年1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1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 、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 案。
三、又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榮俊於109年1月10日簽發借據1紙, 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10 日至119年1月10日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未料相對人 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 尚負債本金1,455,802元及利息、違約金,惟被繼承人林榮 俊於109年3月6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繼承等原因移
轉登記於相對人等6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 影本一件、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授信約定書一件、除戶戶籍謄 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戶籍謄本影本五件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三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 二件、家事事件查詢單影本一件等。又經本院於 110年9月1 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 ,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仁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408.0 10000分之169 林榮茂、林榮信、林榮祥、林秀英、林素秋、陳林素枝(以上每人皆各10000分之169、公同共有)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鄉○○○街00號四樓 仁廉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 四層75.91 75.91 陽台 7.04 平方公尺 全部 林榮茂、林榮信、林榮祥、林秀英、林素秋、陳林素枝(以上每人皆各1分之1、公同共有)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1842.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9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