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翊岑即蔡阿雀即蔡馨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楊琇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蔣文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
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屬於清算財團之財 產,惟其中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工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顯示債務人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有投保壽險,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函覆稱該保險並無任何解約金,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債務人所提財產書面報告切結書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之函文資料等附卷足憑。此外,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 人報告之清算財團資料表示意見,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表示稱如本院調查債務人確實無任何保單,則無意 見,其他債權人則未為任何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5年度司 執消債清英字第107號函、送達證書、及債權人之陳報狀等 在卷可據,是以,本院依形式審查,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 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 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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