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0號
HLDV,109,訴,150,202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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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號
109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錦宏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張平安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胡芮萍律師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定110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行言詞辯論(得以U會議視訊方式為之),兩造如有書狀最遲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逾期未提出均不予審酌。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 案件,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 終結,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訂言詞 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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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