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沈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沈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沈耿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以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違反家事法庭所核發之民 事保護令,因其藐視法院之命令,進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核其侵害法益之內涵固屬同一,惟稽之各罪判決書 所載,被告具體妨害及違反各該保護令之情節、時間、行為 態樣俱不相同,仍足認其犯數罪對法益侵害相互間獨立性較 高,加重效應非輕,併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 ,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4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4號、第196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6號 110年度簡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6號 110年度簡字第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30號(羈押折抵日數55日)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22號(羈押折抵日數6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