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祥
選任辯護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華文好(HOA VAN HAO)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703號、110年度偵字第1809號、110年度偵字第1874號)及移
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97、2100、2181、2559、2938、3046
、3429、3089、3090、3192、3430、3431、3432、3433、3474號
),本院於110年10月22日裁定停止羈押,檢察官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撤銷,發回本
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義祥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玖日起續行原第二次延長羈押。
華文好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玖日起續行原第二次延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李義祥及被告華文好前於110年4月21日經本院合議庭訊 問後,認渠等涉嫌起訴書所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對被告李義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含電視、廣播及報紙)及授受物件(衣服、金錢、醫師 處方箋除外),對被告華文好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 辦事處除外)、通信(含電視、廣播及報紙)及授受物件(衣服 、金錢、醫師處方箋除外);嗣被告李義祥及被告華文好於 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合議庭認渠等 涉嫌起訴書所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對 渠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110年 7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復被告李義祥及被告華文好於第二次 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合議庭認渠等涉嫌起
訴書所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對渠等均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110年9月21 日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審酌本案雖然尚未審理終結,然被 告李義祥及被告華文好聲請傳喚之證人均已行交互詰問程序 完畢,被告李義祥及被告華文好雖具有犯罪嫌疑及羈押原因 ,然應無羈押之必要,而於110年10月22日裁定被告華文好 停止羈押,責付予梁○芳,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號 ,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被告李義祥提出 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花蓮縣○○市○○ 路000巷00號,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被告 李義祥於110年10月25日,被告華文好於110年10月26日出監 ,合先敘明。
二、嗣本院上開停止羈押裁定經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以 110 年度抗字第 64 裁定撤銷,發回本院,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李義祥經檢察官起訴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借牌投標罪、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184條第3項 、第1項過失毀壞軌道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並移 送併辦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歷次審理中均 坦承除肇事逃逸罪以外所有犯行,並有相關證人證述及物 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本案所涉借牌 投標、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雖非屬重罪, 然本案涉及死傷嚴重,被告所面臨之社會壓力、刑事責任 及民事賠償均非一般案件所可比擬,衡諸趨吉避凶乃人之 本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風險存在,而有羈押之原因; 本件被告因施工之操作不慎導致大貨車滑落邊坡撞擊台鐵 列車,導致本案死傷眾多,對於社會秩序影響重大,且本 案尚未審理終結,本院前開停止羈押裁定經撤銷發回後, 爰命被告李義祥於110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原第二次延長 羈押(延長羈押期間應扣除被告李義祥停押在外之3日,至 110年11月23日期滿)。
(二)被告華文好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第184條第3項、第1項過失毀壞軌道,並移送併辦刑法第2 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華文好於歷次審理中均坦承客 觀犯罪事實,然否認所有罪名,然復參酌相關證人證述及 物證,足認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過失毀壞軌道罪、過失 傷害罪嫌疑重大;被告為逃逸外勞,於本案事故發生後隨 即駕車逃逸,可見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存在,而有羈 押之原因;又被告逾期居留,在台親人僅有姐姐姊夫,而 本案尚未審理終結,本院前開停止羈押裁定經撤銷發回後
,爰命被告華文好於110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原第二次延 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應扣除被告華文好停押在外之2日, 至110年11月22日期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