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吳惠子
被 告 鄭東承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惠子於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60號被告鄭東承被訴 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吳明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