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戴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 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 費資料明細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