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郭宸妍(葉蘭香之繼承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郭玟彣(葉蘭香之繼承人)
被 告 郭任剛(葉蘭香之繼承人)
郭盈翔(葉蘭香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晏蓉(葉蘭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蘭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蘭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蘭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葉蘭香前於民國93年間起,陸續 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卡使用,雙方分別成立現金卡契約 、信用卡契約。就使用現金卡部分,葉蘭香應按月償還欠款
,如未依約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葉蘭香至94年1 2月2日止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397,773元未清償。又就 使用信用卡部分,葉蘭香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 期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葉蘭香至109年11月22日止尚有本金98,196元及利息269,8 09元未清償,共欠款368,005元。葉蘭香已於101年1月15日 死亡,被告為葉蘭香之繼承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 ,應於繼承葉蘭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償還其債務。依現金卡 契約、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葉蘭香已過世10年左右,不清楚其債務狀況,對 於原告所主張之葉蘭香欠款均不爭執,但葉蘭香沒有遺產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葉蘭香積欠前揭債務款項未清償,及被告為 葉蘭香之繼承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等情,被告均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9-90頁),並有原告Story生活故事現 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原告信 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資料、葉蘭香繼承系統表 、葉蘭香除戶謄本、被告戶籍謄本、本院106年12月18日東 院義民孝106聲1156字第1060023276號函為證(見本院110年 度司促字第152號卷第4-14頁,本院卷第92-96頁),堪信原 告主張屬實。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 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 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為葉蘭香之繼 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而於繼承開始時葉蘭香 對原告所負債務尚未清償,自應由被告於繼承葉蘭香之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至於被告所辯葉蘭香沒有遺產之詞 ,僅涉及未來如何認定強制執行範圍問題,並不影響被告應 依繼承規定對葉蘭香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倘原告日後誤 以被告之固有財產為執行標的,被告仍得另循訴訟程序救濟 ,併予指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葉蘭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