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 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亮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9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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