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郭英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日東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
其所有坐落臺東縣利家段0000-000、4639、4639-1(權利範圍皆
為1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設定新臺幣
(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系爭土地價值經
核如附表所示為 6,964,200元,少於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6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系爭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東縣利家段0000-000 450 6,346 2,855,700 2 臺東縣利家段4639 450 8,380 3,771,000 3 臺東縣利家段4639-1 450 750 337,500 合計 6,96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