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 人 方瑞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方陳水仙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
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方陳水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街00號
)於110年7月2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
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1 項之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
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
資訊網路之日起10個月內向聲請人方瑞英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 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依家事事
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