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58號
TTDV,110,司促,4458,202110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阮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