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57號
TTDV,110,司促,415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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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興平劉麗珠之繼承人


張勇明劉麗珠之繼承人


張秋煌劉麗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麗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麗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4,126元 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400,719元 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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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